女A与已婚男子B是地下恋情,男方想回归家庭,提出分手,结果女A不服气,要男方支付分手费,不然就将拍的裸照发给男方妻子及母亲。那么女方的行为构不构成?
律师解答: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分手索要分手费是否界定为敲诈行为,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需要区分以下方面:
首先如敲诈的被害人隐瞒有配偶的情况而与他人交往,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人,则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的受害人。这就不是简单的敲诈勒索案件,需要综合全案证据来衡量是否构成犯罪。法律并没有禁止分手费,一旦分手或者知道对方已婚,必然精神受打击,可以要求一定的分手费,但应根据现实情况适可而止。当然,法律并不是对婚内出轨的或者脚踩两只船的行为没有约束。如规定的就是一种。
其次要明确的是另一半索要分手费或者精神损失费,对方愿意给就给,不愿意给就算了,决定权在对方手里。这种索要只有道德上谴责力,而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当然,自愿签订赔偿协议的情况,另当别论。所以如果只是单纯的索要分手费,不夹杂非法的恐吓等威胁手段也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通俗地讲,即使分手后天天发短信催对方付分手费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最后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如果索要分手费时采取以上非法手段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财物利益,该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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