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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妨害公务罪的修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07 18:51:59

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尊严,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进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那么,《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妨害公务罪的修改有哪些?

律师解答:《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本“妨碍公务罪”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的规定独立出来成立新罪,即袭警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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