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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缓刑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08 23:06:04

缓刑,就是对于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那么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律师解答: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的发育阶段,其思想尚未成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还比较弱,有着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征。由于上述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时,也应当注意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的保护,具体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未成年罪适用缓刑的条件。缓刑,就是对于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的首要分子,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但对于未成年罪犯来说,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且系初次犯罪,或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或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宣告缓刑。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罪犯可宣可不宣的情形,应当宣告缓刑。

(2)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其他考量因素。未成年罪犯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其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是因为一冲动,并不必然存在犯罪的主观恶意。在判断未成年罪犯的主观恶性时,除了其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之外,还可以综合考量未成年罪犯的日常表现、学成绩、他人评价等因素。日常表现较好的未成年罪犯,其接受感化和改造的可能性更大,在社会中更容易反省自身,发自内心地接受改造,从而降低其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故应当优先对其适用缓刑。

(3)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后的帮扶政策。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制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保护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正是出于对该原则的贯彻。但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后,为了使其接受更的教育和改造,还应对其回归社会后的活动进行监管。如要求其定期向缓刑考察人员报告,接受各类学习、生活技能培训、参加集体活动,进行心理辅导等。同时可禁止其进入某些场所、接触特定人群,敦促其参加公益活动,从而达到学习知识和技能、增强社会责任感的目的,为其回归社会及正常的学习生活创造条件。此外,除专门的缓刑考察人员外,相应的社区等机构也应当配合对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监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六十七起校园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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