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第138条第2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
更多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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