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颜曦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为的最严重的处罚情形,期限在七年以上。
关于交通肇事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www.scxsls.com/article_12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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