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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资诈骗罪在什么情形下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16 14:02:16

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央行通过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基准利率,对货币信贷总量实行严格的控制,这便造成贷款难度加大,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信贷满足的局面和社会资金供需失衡的现状,然而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闲余资金便会有获取投资性收益的需求,如此这些社会闲余资金便成为了中小民营企业进行非法集资的目标,进而集资诈骗活动不断大规模暴发,那么四川省集资诈骗罪在什么情形下从重处罚?

律师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情形的,累计不能超过60%:

(1)个人集资诈骗100人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200人以上的;

(2)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集资诈骗的;

(5)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情形的,累计不能超过60%:

(1)个人集资诈骗100人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200人以上的;

(2)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集资诈骗的;

(5)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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