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数据统计显示,强奸、性侵的恶性案件大概率来自于熟人作案,而不是陌生人作案,那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行为表现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
律师解答: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
这里的“性关系”仅指性交(插入式),不包括不以性交为目的的猥亵行为。本罪的即遂标准应当采用插入说,而不能采用接触说。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条文规定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构成,并不要求未成年女性是否同意或是否自愿,即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上述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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