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2)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5、死刑核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详细信息的了解请进: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