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和单位为:
(1)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与《》第82条第2项规定的作为案件的当事人的“被害人”不同,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 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能把人民检察院简单地理解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多详细信息请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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