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威胁可以用任何侵害他人的方法相恐吓,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恐吓,例如,尚未暴露的贪污、盗窃等伟大犯罪事实或生活最风腐败等。威胁和要挟方法的行为特点: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地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行为人扬言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也可以是有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发出威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托他人传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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