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
庭立方刑事图书馆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本解释的序号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已改为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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