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仲裁的行为主要是指索取、接受贿赂、徇私情、循私利并且对案件事实做不符合原来真相的认定或者歪曲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对纠纷做违法裁决的行为。在实践中,这些枉法行为主要表现为索取、接受贿赂、伪造毁灭证据材料、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指使做伪证,篡改仲裁笔录等情况。枉法仲裁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可能构成犯罪。对于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枉法仲裁行为不应当认为是犯罪。目前法律没有对情节严重的具体内容和判断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把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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