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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性质?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3:52

答:《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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