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关于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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