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旭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阜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的,应当根据产生欠款的原因分别认定属于挪用公款的何种情形。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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