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挪用公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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