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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警察不写谅解书

发布时间:2021-10-14 14:39:07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被害人出据的谅解书不当然作为减刑依据。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触犯法律后大多自愿认罪认罚,用积极行动弥补损失,希望获得谅解。在部分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拿到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往往不能被作为减刑的依据,这是因为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造成了阻碍,被害人的谅解仅仅能减轻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的危害结果,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性后果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也就是说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情况下,被害人个人出具的谅解不能代表国家机关的意见,因此也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因此在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办案,积极与被阻碍公务活动的机关沟通,将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性后果降到最低,这样才能获得谅解,也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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