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被害人出据谅解书法官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法律不禁止公务人员自行处分其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侵害的个人法益,如接受侵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受侵害的公务人员接受道歉、得到赔偿及对侵害人进行谅解,并不等同于国家法益的损害得以矫正和修复,更不意味着是对国家法益的处分。因此,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量刑情节上的取得谅解。也就是说,被告人侵害的国家的公务行为,受侵害的公务人员接受道歉、得到赔偿及对侵害人进行谅解,不可能改变两被告人妨害公务犯罪行为的性质。
法律依据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