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累犯、毒品再犯涉案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情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10-18 08:25:54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9期

对涉案毒品数量没有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的,能否判处死刑?对这个问题不能径直得出否定结论,仍需要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涉案毒品数量明显低于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就不能因为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而判处死刑。如果涉案毒品数量接近或者略低于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而被告人又具有严重的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的,就可以考虑判处死刑。这样把握,既体现了对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贯彻,也能够体现对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惩处的精神。这里要注意两个条件:
其一,涉案毒品数量已经接近或者略低于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二者不能相差太多,否则,司法实践中长期积累形成的毒品死刑数量标准就会被架空。本文初步认为,这种“略低于”一般是指不低于实际掌握数量标准的90%。比如,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为1,“略低于”就是指不低于0.9。
其二,属于严重的累犯、毒品再犯。由于累犯、毒品再犯的前罪有轻重之分,在允许数量标准“略低于”的情况下,只有严重的累犯、毒品再犯才能起到补足死刑适用数量标准的作用。如,前罪是否为严重的暴力犯罪或者严重的毒品犯罪,是否被判处重刑。对于前罪并不严重的累犯、毒品再犯,不宜低于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适用死刑,还是要执行通常的死刑数量标准。至于如何认定严重的累犯、毒品再犯,还需要进一步总结、研究。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