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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否查获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10-18 08:27:58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9期

毒品被当场查获是侦破毒品犯罪案件的常见情形,这对于固定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有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案件中只查获了部分毒品(有的是查获大部分,有的仅查获少部分),有的案件中甚至没有查获任何毒品,这对事实认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死刑适用。
(一)毒品全部未查获的情形
《大连会议纪要》对未查获毒品实物案件中供述的审查与认定规则作了规定,即: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要特别慎重。实际上,即使是毒品均未被查获的案件,其证据一般也不会只有供述,还会有些其他证据来印证,如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制贩毒工具等。但此类案件由于缺少毒品实物这一关键证据,故证据情况通常不会太好。由此,司法实践中对全案未查获毒品的案件,一般不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这主要就是基于确保死刑案件证据质量所作的考虑。
(二)部分毒品未查获的情形
这类案件往往是查获部分毒品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发现其还有其他犯罪事实,但相关毒品已经灭失或者流入社会,导致未能查获毒品实物。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本着全面查明事实、有效打击犯罪的原则,尽量从供述中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细节,以便收集和固定其他证据,进而对供述加以印证。对于供述和其他证据较为扎实的事实,虽然毒品未被查获,仍可以认定,反之,则不宜认定。在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上也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区别处理。如果查获的毒品数量远低于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而未查获的是大多数毒品,且认定这部分事实的证据不很扎实,主要靠供述印证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要特别慎重,一般不应判处死刑。
不过,如果查获的毒品数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则部分毒品未被查获的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就很小,是否判处死刑应根据全案事实和情节决定,该判处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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