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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判中可以给被告提供哪些服务?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3:53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刑事律师在第一审程序中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是否有立功表现; 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出庭准备;
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5) 参加法庭调查;
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
(6)参加法庭辩论;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7)休庭后工作。
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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