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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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认定:
掌握既遂行为是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罪列举的五项情形均为既遂行为,即骗取了保险金的行为,这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司法实践中在查处这类案件时不仅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还要看其行为的结果,即是否骗取了保险金。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但其骗赔行为被及时揭穿,未骗得保险金,那么,其行为性质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如果行为人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了本项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在保险诈骗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发生时,常常又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毁坏保险财产时可能触犯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为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可能触犯或者。这种情形下手段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理论上的通行观点应以一重罪处罚。但是本条第2款对此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依照本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而不能再象处理一般牵连犯那样从一重罪处罚。
二、处罚量刑:
l、自然人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数罪并罚
张明楷教授则认为:仅实施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而没有向保险人索赔的(如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伤害或杀人,但尚未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成立制造保险事故所构成的犯罪(如放火、伤害或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的预备犯,不能数罪并罚。其主要理由在于:其一,由于《刑法》198条第1款第4、5项在规定制造保险事故行为的同时规定了“骗取保险金的”,甲虽然制造了保险事故,但还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即还没有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刑法》198条第1款第4、5项的规定;其二,即使认为以放火、杀人等手段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属于牵连犯,且刑法对不少牵连犯做出了并罚的规定,也不能对“我们讨论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其三,如果认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制造保险事故的放火、伤害或杀人行为在行为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前属于想象竞合犯,也不应当数罪并罚;其四,如果处罚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就与《刑法》198条要求“数额较大”从而限制本罪处罚范围的精神相悖。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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