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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发布时间:2022-03-09 09:32:28 来源:《人民司法》2022年第10期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参考《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对药品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规定,并根据司法实践具体情况作了补充,明确了假劣药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具体而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有“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的表述),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

(3)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5)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

(6)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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