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2-03-09 09:38:54 来源:《人民司法》2022年第10期
根据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解释》未设置入罪门槛,对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原则上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升档量刑标准。
具体而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1)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5)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6)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7)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8)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需要提及的是,如果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延误诊治,虽未造成死亡、伤害等结果,但致人病情恶化、重度恶化的,可视情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