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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看守所疫情会见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24 17:14:00 来源:看守所导航

上海看守所疫情期间会见攻略

1.登陆律协的网站或手机上查找《市律协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3lr7jMMUi9NvO_PZ6V0hiw;

2.根据要求填写三张表格,分别为《附件1: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附件2: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和《附件3:备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如实陈述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注意该三份文件,需要手写完毕,律师主任审核签字并盖好律所印章。(模板如下)




3.将该三份材料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wqzx@lawyers.org.cn,标题注明“律师会见审查意见书备案”,注意,文件一定要是彩色的,也就是说章子的颜色要能看得到。两天之后律协会回电子邮件,也是盖好红色印章的电子文件,出去彩打后,手续基本完成。



4.下面开始预约会见,用微信搜索小程序:“监所律师会见”,点击开始会见,进入选择“监所名称”和时间,上海每个看守所预先放号的时候和预约的时间各不相同,有的提前两天,有的提前三天,有的可以连续几天放号,有的只放一天号,需要进入后才能明确。具体放号的时间不清楚是凌晨12点还是什么时候,感觉很多看守所预约都是满的,预约的感觉有一种在12306抢火车票的感觉。注意的是,预约前准备好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和委托家属的身份证号。

5.预约成功后,记得一定要给该看守所打电话确定需要带的东西,电话号码如下:本人预约的是静安南,需要准备的东西是:口罩、手套和脚套,有条件准备眼罩,并且要多准备一套给当事人。


6.后面就是按照时间去会见了,疫情艰难,疫情会见艰难加艰难,好好把握每个阶段一次的机会。(律师的会见图如下)

注意:现阶段看守所会见手续:(1)先用微信搜索小程序:“监所律师会见”进行网上预约;(2)提供《附件1: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看守所有提供,现场签字即可)、《附件2: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需提前准备,律所盖章);(3)须佩戴好口罩、手套和脚套。【2020.6.24更新】
上海长宁区看守所目前会见需提前预约,先用微信搜索小程序:“监所律师会见”进行网上预约,预约成功的律师在会见当日,应至少提前30分钟到监所现场办理相关手续,预约时间段开始后10分钟仍未到现场的,视为爽约,180天内累计爽约3次,第3次爽约后180天内无法预约,且未成的预约都会被自动取消。【2020.9.16更新】
长宁区看守所会见完全放开,不再限制律师会见次数;绑定当天如果有空房间,当天就可会见。【2020.9.27更新】


关于进一步调整律师会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位会员:
自疫情发生以来,上海律协不断与本市监所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并共同商讨疫情期间律师会见工作的安排部署。鉴于当前本市已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近期,上海律协再次就律师会见工作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力争进一步解决因疫情导致的律师会见难问题。
目前,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已就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作出了新的调整并通报至本市各监所,自2020年9月23日起实施。现将相关调整规定告知如下,望各位会员周知。
一、各阶段会见次数
每名在押人员在公安侦查阶段(包括刑事拘留、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和逮捕后期间)、审查起诉阶段(移送审查起诉后至移送一审前)、一审阶段(移送一审后至移送二审前、《执行通知书》送达前)可各安排三次会见。二审阶段(移送二审后至《执行通知书》送达前)可安排一次会见。
上述各阶段已达到限定次数的,出现新增或变更辩护律师的,该阶段限定次数增加且仅增加一次,但各看守所不得限制变更辩护律师次数。
同时,试行在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第三看守所、虹口区看守所、奉贤区看守所、长宁区看守所对各阶段律师会见次数不做限制。
二、律师会见申请要求
委托律师原则上不接受现场申请,须到看守所办理“绑定操作”后,通过“监所律师会见”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预约平台”)预约会见。法律援助律师不需办理绑定,在接受指派后即能通过“预约平台”预约会见,法律援助律师无法通过预约平台进行申请的,应接受其现场申请。
三、“绑定操作”要求
“绑定操作”是指律师持有效的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到看守所确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关系成立,且看守所在查验相关文书真实有效后,在《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中,“收押岗位”菜单下,“律师信息绑定”模块中,完成“绑定律师”相关信息录入的过程。
对于仅到看守所办理“绑定操作”的律师,看守所无需收取律师委托书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有两名委托律师的,看守所应要求来所办理“绑定操作”的律师提供原代为委托人出具的解除原有委托关系的书面材料,并与委托书复印件一并归入在押人员档案备查。
看守所应接受执业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代为办理“绑定操作”。但代为办理人应具有执业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身份,并同时出示委托书正本、被绑定律师执业证正本及本人律师执业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正本,且提供以上文书、证件复印件各一份交看守所备案。
外地律师现场办理“绑定操作”时,原则上监所需当天安排会见,但应严格执行30日活动轨迹排查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本市律师现场办理“绑定操作”时,监所当天有会见条件的,亦可视情况安排会见。
四、办理律师会见文书要求
鉴于目前疫情形势,各看守所在办理律师会见手续时,除依法查验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和介绍信外,还应查验《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不再查验。
五、律师会见防疫要求
30日内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的,或“随申码”显示为黄色、红色的,必须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疑似确诊病例人员接触史情况,不予安排会见。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应配合看守所检测体温及如实填写可供联系的电话号码等信息,说明30日内是否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或疑似确诊病例人员接触史,未提交、不配合或有疑似症状者不予安排会见。
会见双方所有参与人应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被会见人的防护用品由看守所提供,看守所不再要求会见律师提供防疫物品。律师会见全程须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具,会见中途取下防护用具或有其他违反监所防疫措施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停止会见。
律师会见应安排在隔离栅栏上安装全透明材料进行物理隔离的律师会见室进行,也可以采取视频的方式进行。律师会见资源确实紧张的,也可在有安全玻璃隔离的家属会见室安排会见。相关文书需交被会见人签字的,由现场戒护民警转递。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是看守所应允许符合会见条件的其他委托律师、律师助理及翻译等人员参与会见。不得以一名律师预约为由限制或拒绝其他符合条件的会见参与人一同会见。
二是看守所不得以无视频会见设备为由拒绝安排律师预约会见处于隔离期内的在押人员,应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安排在已安装安全隔断措施的会见室进行律师会见。
三是律师会见相关文书需转递签字的,应当天返还签字后的文件。
鉴于监所部门带有一定特殊性,上海律协请广大律师对本市监管场所采取的防控措施给予理解。因疫情防控导致会见手续办理流程复杂、办理时间增加,请广大律师尽量提前到达各监所办理会见所需相关手续,以避免因此导致的有效会见时间不足等问题。会见期间如遇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或其他需要协调的情形,可在工作日拨打监管总队“律师会见投诉电话”:021-28952705。
对律师会见工作中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预约绑定程序的必要性、会见次数的限制等,上海律协将持续与监管总队保持密切沟通,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律师的执业权利。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0年9月22日
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

为配合上海公安监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人郑重承诺:
1、遵守监所防疫工作相关规定,配合监所各项防疫措施;
2、如实回答有关个人健康、出行轨迹、来往地区等情况的询问,如实登记个人信息,不瞒报、谎报;
3、自今日起30天内没有外省市及疫情重点国家旅行史、居住史或疫情重点地区、国家人员接触史;
4、承担因违反监所防疫措施或瞒报、谎报相关情况的相关责任。
以下内容请如实勾选(有2、3、4项所述情况的,须在承诺书背面写明旅行居住地区、往返日期、接触人员所属地区、接触时间):
1、是否有发热、头痛、肌肉乏力、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否 ;是 。
2、是否有自今日起30天内外省市及疫情重点国家旅行史:否 ;是 。
3、是否有自今日起30天内外省市及疫情重点国家居住史:否 ;是 。
4、是否有自今日起30天内疫情重点地区、国家相关人员接触史:否 ;是 。

签名: 律师执业证号(或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日期:


备注:
1.疫情重点地区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数据整理并张贴于律师会见区域,及时更新。
2.《承诺书》请各单位与律师介绍信一并归档。
【2020.12.22更新】

关于本市看守所律师会见恢复常态的通知
各位会员:
自疫情发生以来,上海律协积极与本市监所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共同商讨疫情期间律师会见工作的安排部署。近期,上海律协多次就律师会见工作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进行了深入沟通,鉴于当前本市疫情已进入防控常态化,经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协商,10月16日(本周五)起,除附件所提及的个别看守所外,本市各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均恢复常态。现将市公安局监管总队相关通报作为附件,全文转发公布,请各位会员周知。
请各位会员积极配合本市看守所和监所管理部门做好律师会见恢复常态的相关工作,在会见过程中遵守各项规定及执业纪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
会见期间如遇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或其他需要协调的情形,可在工作日拨打监管总队“律师会见投诉电话”:021-28952705
附件:关于本市律师会见工作恢复常态的通报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关于本市律师会见工作恢复常态的通报
上海市律师协会:
总队结合当前疫情形势,确定于10月16日后,本市看守所(除黄浦区看守所外,杨浦区看守所和徐汇区看守所10月30日后)在继续落实相关防疫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律师会见手续。
律师会见防疫要求
30日内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的,或“随申码”显示为黄色、红色的,必须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疑似确诊病例人员接触史情况,不予安排会见。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应配合看守所检测体温及如实填写可供联系的电话等信息,说明30日内是否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或疑似确诊病例人员接触史,未提交、不配合或有疑似症状者不予安排会见。
会见双方所有参与人应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被会见人的防护用品由看守所提供。律师会见全程须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具,会见中途取下防护用具或有其他违反监所防疫措施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停止会见。
律师会见应安排在隔离栅栏上安装全透明材料进行物理隔离的律师会见室进行,也可以采取视频的方式进行。律师会见资源确实紧张的,也可在有安全玻璃隔离的家属会见室安排会见。相关文书需交被会见人签字的,由现场戒护民警转递。
律师及会见参与人仍需提交《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
特此函告。
上海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
2020年10月14日
【2021.1.8更新】

【2021.1.25更新】
关于律师会见阶段性工作要求的函
市律协:
为确保本市公安监所在迅速调整为封闭管理勤务模式做好监所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保障律师会见,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总队业务部门与市律协就适度调整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进行了深入沟通,并达成共识。相关工作要求通报如下:
一、 “绑定操作”要求
“绑定操作”是指律师持有效的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到看守所确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关系成立,且看守所在查验相关文书真实有效后,在《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绑定律师”相关信息录入的过程。
对于仅到看守所办理“绑定操作”的律师,看守所无需收取律师委托书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有两名委托律师的,看守所应要求来所办理“绑定操作”的律师提供原代为委托人出具的解除原有委托关系的书面材料,并与委托书复印件一并归入在押人员档案备查。
看守所应接受执业律师或实习律师代为办理“绑定操作”,代为办理人应具有执业律师或实习律师身份,并同时出示委托书正本、被绑定律师执业证正本及本人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正本,且提供以上文书、证件复印件各一份交看守所备案。
外地律师现场办理“绑定操作”时,原则上监所需当天安排会见,但应严格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二、律师会见申请要求
(一)委托律师原则上不接受现场申请,须到看守所办理“绑定操作”后,通过“监所律师会见”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预约平台”)预约会见。
(二)法援律师不需办理绑定,在接受指派后即能通过“预约平台”预约会见,法援律师无法通过预约平台进行申请的,应接受其现场申请。
三、各阶段会见次数
(一)每名在押人员在公安侦查阶段(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间)、审查起诉阶段(移送审查起诉后至移送一审前)、一审阶段(移送一审后至移送二审前、《执行通知书》送达前)可各安排三次会见。
(二)每名在押人员在二审阶段(移送二审后至《执行通知书》送达前)可安排二次会见。
(三)上述各阶段已达到限定次数的,出现新增或变更辩护律师的,该阶段限定次数增加且仅增加一次,但各看守所不得限制变更辩护律师次数。
四、办理律师会见文书要求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各看守所在办理律师会见手续时,除依法查验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和介绍信外,还应查验《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可由律师自行打印填写,也可由看守所提供律师当场填写。看守所所在地行政区内存在中高风险区域的,还应查验来所律师会见参与人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五、律师会见形式及防疫措施要求
被会见人在过渡隔离观察期(包括“一次隔离”、“二次隔离”,每次过渡隔离观察期不少于21天。)的,应采用音、视频方式进行会见,原则上不安排面对面现场会见,被会见人应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鞋套。音、视频会见律师端设置在封闭区域外的,所有律师会见参与人应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鞋套。音、视频会见律师端设置在封闭区域内的,还应穿着隔离服。
已转入普通监区的被会见人,可以采取面对面方式进行会见。会见须安排在安装有塑料薄膜或安全玻璃等完全隔断的场所,且会见双方所有会见参与人应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鞋套、隔离服。由于看守所大批量采购保障被会见人隔离服存在较大困难,建议会见律师提供被会见人使用的隔离服。
相关文书需交被会见人签字的,由看守所民警转递。
六、律师会见防疫要求
看守所应逐一查验来所律师及会见参与人的“随申码”、“行程码”。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且到沪时间不足14日(含)及30日内有境外旅居史的,或“随申码”显示为黄色、红色的,不予安排会见。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且到沪时间15日至30日(含)必须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安排会见。
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应配合看守所检测体温及如实填写可供联系的电话等信息,说明30日内是否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或疑似确诊病例人员接触史,不配合或有疑似症状者不予安排会见。
律师会见全程须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具,会见中途取下防护用具或有其他违反监所防疫措施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停止会见。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是看守所应允许符合会见条件的其他委托律师、律师助理及翻译等人员参与会见。不得以一名律师预约为由限制或拒绝其他符合条件的会见参与人一同会见。
二是在“预约平台”中,“可供预约时间”项目内,各看守所自行设置的会见时间段不少于45分钟,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周六时间安排会见。
三是看守所应合理安排警力配置,根据“预约平台”中设置的上下午首批预约会见开始时间,提前办理律师会见手续的时间节点,原则上应在预约会见时间开始前完成该批次的律师会见手续,且要加快提押速度,避免出现因办理会见手续和提押被会见人而占用律师预约会见时间的现象。
四是律师会见相关文书需转递签字的,应当天返还签字后的文件。
五是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外省市已公布具体中高风险区域旅居史的,可适当扩大范围至外省市已公布具体中高风险区域所属行政区(县)、市。
以上工作要求自2021年2月1日开始实行。
上海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
2021年1月27日
【2021.2.1更新】
注意:
浦东看守所:2月18号会见名额已满,只能从2月19号往后约。第一次见需先交材料,绑定后才能预约时间。如图:

【2021.2.16更新】

关于本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
恢复常态的通知
各位会员:
自疫情发生以来,上海律协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保持沟通,共同商讨疫情期间律师会见工作的安排部署。目前,因全国疫情情况有所缓解,经上海律协积极协商,监管总队决定于3月8日开始对本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恢复常态。现转发市公安局监管总队相关通报(见附件),自2021年3月8日起实施。
请各位会员周知并积极配合本市看守所和监所管理部门做好律师会见的相关工作,在会见过程中遵守各项规定及执业纪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会见期间如遇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或其他需要协调的情形,可在工作日拨打监管总队“律师会见投诉电话”:021-28952705。
附件:关于恢复常态律师会见工作的函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1年3月5日

关于恢复常态律师会见工作的函
市律协:
总队结合当前疫情形势,报请市局同意后,决定本市监所于3月6日起解除封闭勤务逐步恢复常态勤务,在继续落实相关防疫要求的基础上,现确定于3月8日起,调整律师会见相关防疫措施。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律师会见防疫要求

看守所应逐一查验来所律师及会见参与人的“随申码”“行程码”。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且到沪时间不足14日(含)及30日内有境外旅居史的,或“随申码”显示为黄色、红色的,不予安排会见。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包括30日内有疫情地区)旅居史的,且到沪时间15日至30日(含)必须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安排会见。
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应配合看守所检测体温及如实填写可供联系的电话等信息,说明30日内是否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或疑似确诊病例人员接触史,不配合或有疑似症状者不予安排会见。
律师会见全程须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具,会见中途取下防护用具或有其他违反监所防疫措施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停止会见。

二、办理律师会见文书要求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各看守所在办理律师会见手续时,除依法查验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和介绍信外,还应查验《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可由律师自行打印填写,也可由看守所提供律师当场填写。

三、律师会见形式及防疫措施要求

被会见人在过渡隔离观察期(包括“一次隔离”“二次隔离”,每次过渡隔离观察期不少于21天。)的,原则上采用音、视频方式进行会见,被会见人及律师会见参与人应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
已转入普通监区的被会见人,应安排在安装有全透明材料进行物理隔离的的律师会见室进行会见,会见双方所有会见参与人应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
相关文书需交被会见人签字的,由看守所民警转递。
会见期间如遇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或其他需要协调的情形,可在工作日拨打监管总队“律师会见投诉求助”电话:021-28952705。
特此函告。
上海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
2021年3月4日
【2021.3.8更新】
注意:浦东、徐汇及静安区域看守所第一次会见要先去看守所现场绑定,绑定后再预约会见时间。【2021.6.8 更新】

【2021.8.2更新】


【2021.8.9更新】
注意:
关于做好常态勤务模式下律师会见工作的通报
市律协:
总队结合当前疫情形势,确定于10月8日起,在继续落实相关防疫要求的基础上,调整律师会见相关防疫措施。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律师会见申请
各看守所按照线上线下并行的原则,于2021年10月8日起恢复接受律师现场申请会见。
二、律师会见防疫要求
(一)至看守所办事的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应逐一测量体温,验证健康码、行程码,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签订健康承诺书,消毒及登记可供联系的电话等。对30日内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包括30日内有疫情地区)及境外旅居史的,应提供2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未提交、不配合或有疑似症状者不予安排会见。
(二)现场会见的,律师会见应安排在隔离栅栏上安装全透明材料进行物理隔离的律师会见室进行;也可以采取视频的方式进行。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应全程佩戴口罩、一次性防护手套。被会见人员应佩戴口罩(隔离监区被监管人员还应佩戴一次性防护手套)。会见中途取下防护用具或有其他违反监所防疫措施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停止会见。相关文书需交被会见人签字的,由民警转递。
(三)对有境外或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中高风险涉疫人员,集中过渡隔离期内原则上暂停会见。
三、其他要求
律师助理需要参与会见的,应按《关于印发〈关于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公通字〔2017〕68号)要求,提供《律师助理身份核实申请受理回执》。案件处于检、法阶段的可参照执行或提供相关单位同意律师助理参与会见的书面材料。
特此函告
上海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
2021年10月6日
【2021.10.6更新】
各位会员:
自疫情发生以来,上海律协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保持沟通,共同商讨疫情期间律师会见工作的安排部署。目前,因全国疫情情况有所缓解,经上海律协积极协商,监管总队决定于10月8日开始对本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恢复常态。现转发市公安局监管总队相关通报(见附件),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
请各位会员周知并积极配合本市看守所和监所管理部门做好律师会见的相关工作,在会见过程中遵守各项规定及执业纪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会见期间如遇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或其他需要协调的情形,可在工作日拨打监管总队“律师会见投诉电话”:021-28952705。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1年10月8日
【2021.10.8更新】
附:监所防控新冠肺炎活动轨迹及健康状况承诺书

注意:
宁波市看守所:省外人员会见需提供三天内的核酸检测报告。【2021.11.3更新】

市律协:
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市监所已启动封闭管理,现对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工作调整如下:
一、律师会见申请要求
原则上不接受律师现场申请,须到看守所办理“绑定操作”后,通过“监所律师会见”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预约平台”)预约会见。法援律师不需办理绑定,在接受指派后即能通过“预约平台”预约会见。
二、“绑定操作”要求
对于仅到看守所办理“绑定操作”的律师,看守所无需收取律师委托书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有两名委托律师的,看守所应要求来所办理“绑定操作”的律师提供原代为委托人出具的解除原有委托关系的书面材料,并与委托书复印件一并归入在押人员档案备查。
看守所应接受执业律师或实习律师代为办理“绑定操作”。但代为办理人应具有执业律师或实习律师身份,并同时出示委托书正本、被绑定律师执业证正本及本人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正本,且提供以上文书、证件复印件各一份交看守所备案。
外地律师现场办理“绑定操作”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符合现阶段会见条件的,监所当天可视情安排会见。
三、办理律师会见文书要求
鉴于目前疫情形势,各看守所在办理律师会见手续时,除依法查验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和介绍信外,还应查验《监所防控新冠肺炎活动轨迹及健康状况承诺书》。《监所防控新冠肺炎活动轨迹及健康状况承诺书》可由律师自行打印填写。
四、律师会见防疫要求
律师会见应采取音、视频的方式进行,相关文书需交被会见人签字的,由民警转递。看守所应逐一查验来所律师及会见参与人的“随申码”、“行程码”。
1、“随申码”、“行程码”显示为黄色、红色的,不予接待。
2、虽“随申码”、“行程码”显示为绿色,但30日内有外省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境外旅居史的,到沪时间不足21日的,不予接待。
3、“随申码”、“行程码”显示为绿色,应出具2日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应配合看守所检测体温及如实填写可供联系的电话等信息,说明30日内是否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或疑似确诊病例人员接触史,未提交、不配合或有疑似症状者不予安排会见。
律师会见期间,律师应全程穿戴口罩、一次性手套、鞋套、防护服。会见中途取下防护用具或有其他违反监所防疫措施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停止会见。
会见期间如遇其他需要协调的特殊情形,可在工作日拨打监管总队“律师会见投诉求助”电话:021-28952705。
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形势适时调整。
特此函告。
上海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
2021年11月26日
【2021.11.26更新】
自疫情发生以来,上海律协一直与本市监所管理部门保持沟通,并共同商讨疫情期间律师会见工作的安排部署。近期,上海律协再次就律师会见工作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力争进一步解决因疫情导致的律师会见难问题。
目前,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已就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作出了新的调整并通报至本市各监所。现转发市公安局监管总队相关通报(见附件),自2021年12月27日起实施。
请各位会员周知并积极配合本市看守所和监所管理部门做好律师会见的相关工作,在会见过程中遵守各项规定及执业纪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会见期间如遇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或其他需要协调的情形,可在工作日拨打监管总队“律师会见投诉求助电话”:021-28952705。
附件:关于现阶段适度调整律师会见相关工作要求的函
上海市律师协会2021年12月27日
关于现阶段适度调整律师会见相关工作要求的函
市律协:
自2021年12月21日零时起,全市均为低风险地区。据此,为在本市监所封闭管理下,更好地服务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现对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工作适度调整如下:
一、调整律师会见形式
原则上会见采取音、视频的方式进行律师会见;也可安排在安装安全透明材料进行完全物理隔离的律师会见室进行面对面会见,但被监管人员处于隔离过渡期的应采用音、视频的方式进行会见。
二、律师会见申请要求
原则上不接受律师现场申请,须到看守所办理“绑定操作”后,通过“监所律师会见”微信小程序预约会见。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到看守所现场申请:
(一)案件处于一、二审阶段,在开庭前确需会见的,律师应持《出庭通知书》(书面通知)至少提前三天至看守所现场提出会见申请。
(二)法律援助律师可至看守所现场提出会见申请。
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后,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三、律师会见防疫要求
看守所应逐一查验来所律师及会见参与人的“随申码”、“行程码”。
1、“随申码”、“行程码”显示为黄色、红色的,不予接待。
2、虽“随申码”、“行程码”显示为绿色,但30日内有外省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境外旅居史的,到沪时间不足21日的,不予接待。
3、“随申码”、“行程码”显示为绿色,应出具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应配合看守所检测体温及如实填写可供联系的电话等信息,说明30日内是否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或疑似确诊病例人员接触史,未提交、不配合或有疑似症状者不予安排会见。
5、律师会见期间,律师会见参与人全程穿戴口罩、一次性手套、鞋套、隔离服。会见中途取下防护用具或有其他违反监所防疫措施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停止会见。
上海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
2021年12月27日
【2021.12.27更新】
注意:虹口区看守所目前会见需要穿四件套,并提供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报告。 【2021.12.28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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