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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设施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22-06-05 来源:央视新闻

化学需氧量(COD)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污染程度的重要参数指标。环境监测部门对水体的化学需氧量进行监测,以测定水体污染情况。可是,有些治污企业竟然玩起了“假治污”的“真把戏”,违法使用一种包装为“COD去除剂”,实际上是以氯酸钠为主要成分的COD屏蔽剂,干扰环境监测设施。6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这也是全国首例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设施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

全国首例: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入刑

本案中,被告单位湖州市长兴县某环保公司主要负责生活污水和部分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处理,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因COD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先后三次被行政处罚,罚款128万余元。为逃避监管和处罚,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明知“COD去除剂”仅具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无法实际降低废水中COD值的情况下,被告单位仍先后七次购买水剂、粉剂共3.275吨,由被告人该环保公司污水处理工作直接负责人夏某某或夏某某指使的其他员工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以规避COD在线监测。

2021年5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在执法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环保公司违法投加行为并移送公安机关。该案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过程中,湖州中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级管辖。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明知这种包装为“COD去除剂”的药剂并不能真正降低污水中COD含量,仍然在污水排放口添加“COD去除剂”,直接干扰环境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污水排放至外河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对其亦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合议庭经充分合议后,当庭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夏某某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新闻链接】

“COD去除剂”隐蔽性强,法院建议加强监管

“COD去除剂”行内也叫屏蔽剂、掩蔽剂,主要成分是氯酸钠 ,“COD去除剂”的作用是干扰COD的测量,产生屏蔽COD效果而已,水中真正的COD并没有被去除。如果长期未被发现,将对水生态造成巨大破坏。本案审理后,法院也对相关监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

本案审判长,湖州中院院长杜前告诉记者,使用违规“COD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这种方式区别于偷排、漏排污水,破坏监测线路等传统方式,本案的犯罪手段更具有隐蔽性,如果长期未被发现,将对水生态造成巨大破坏,必须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审判长、湖州中院院长杜前表示,这是湖州法院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以来首个提级管辖的案件,被告单位干扰环境监测的手段隐蔽性强,主观恶性大,其使用“COD去除剂”处理污水,应认定为“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严惩。

杜前表示,作为环保企业,应把不断提升污染防治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作为核心竞争力,不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借防污之名、行污染之实。

本案审理后,法院也对相关监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

杜前称,要对干扰环境监测设施的手段、方法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对干扰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深挖彻查,从源头阻断违法犯罪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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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设施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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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COD)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污染程度的重要参数指标。环境监测部门对水体的化学需氧量进行监测,以测定水体污染情况。可是,有些治污企业竟然玩起了“假治污”的“真把戏”,违法使用一种包装为“COD去除剂”,实际上是以氯酸钠为主要成分的COD屏蔽剂,干扰环境监测设施。6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这也是全国首例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设施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

全国首例: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入刑

本案中,被告单位湖州市长兴县某环保公司主要负责生活污水和部分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处理,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因COD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先后三次被行政处罚,罚款128万余元。为逃避监管和处罚,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明知“COD去除剂”仅具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无法实际降低废水中COD值的情况下,被告单位仍先后七次购买水剂、粉剂共3.275吨,由被告人该环保公司污水处理工作直接负责人夏某某或夏某某指使的其他员工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以规避COD在线监测。

2021年5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在执法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环保公司违法投加行为并移送公安机关。该案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过程中,湖州中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级管辖。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明知这种包装为“COD去除剂”的药剂并不能真正降低污水中COD含量,仍然在污水排放口添加“COD去除剂”,直接干扰环境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污水排放至外河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对其亦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合议庭经充分合议后,当庭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夏某某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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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去除剂”隐蔽性强,法院建议加强监管

“COD去除剂”行内也叫屏蔽剂、掩蔽剂,主要成分是氯酸钠 ,“COD去除剂”的作用是干扰COD的测量,产生屏蔽COD效果而已,水中真正的COD并没有被去除。如果长期未被发现,将对水生态造成巨大破坏。本案审理后,法院也对相关监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

本案审判长,湖州中院院长杜前告诉记者,使用违规“COD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这种方式区别于偷排、漏排污水,破坏监测线路等传统方式,本案的犯罪手段更具有隐蔽性,如果长期未被发现,将对水生态造成巨大破坏,必须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审判长、湖州中院院长杜前表示,这是湖州法院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以来首个提级管辖的案件,被告单位干扰环境监测的手段隐蔽性强,主观恶性大,其使用“COD去除剂”处理污水,应认定为“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严惩。

杜前表示,作为环保企业,应把不断提升污染防治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作为核心竞争力,不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借防污之名、行污染之实。

本案审理后,法院也对相关监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

杜前称,要对干扰环境监测设施的手段、方法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对干扰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深挖彻查,从源头阻断违法犯罪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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