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3-09-14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1、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罪名,并不认定为犯罪,无须负任何刑事责任;
2、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八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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