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前科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犯罪前科属于个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犯罪记录为个人隐私受保护。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
法律分析
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有6类情形除外: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犯罪前科是指以前曾经犯罪,受过刑罚处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前科。
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