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金如何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如何认定有履行能力而不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罪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应在履行后方可减刑、假释。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刑、假释。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罪犯因重大立功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不受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影响。
第六条规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一)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
(二)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
(三)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
(四)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
罪犯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的,或者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上述情形消失或者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六个月后方可依法减刑、假释。-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幸卷入了刑事案件,想要委托资深,可以咨询庭立方官网客服留下【案件类型】,全国任何地区我们都能为您推荐适合您案子的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