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77条的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构成的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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