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白的是“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款式、模样、版块、图纹以及磁条秘密,盗用合法发行信用卡的银行和其他发卡机构的名义所发行的信用卡的名称而非法制造的各种信用卡。国外犯罪集团伪造信用卡的手段非常高明,他们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制作精良,不易识别。现阶段国内进行信用卡诈骗的人持用的假卡大多是国外伪造的。在这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关键点落在“使用”而非“伪造”上(其中两者定性上的区别,参见本文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部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指在明知是伪造的情况下,利用假的信用卡获取信用卡所具有的转帐结算功能、消费信贷功能和自动存取款功能中的一种或几种所带来的利益。比如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到商场购物、购买飞机票,支付宾馆的餐饮住宿费,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等都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危害性在于伪造的信用卡规避了信用卡起用金的存入,行为人一旦使用得逞,便会使特约商户遭受损失。
37、 怎样认定“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会因法定的原因而失去效用。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信用卡主要因如下的原因而失去效用:其一,超过有效的使用期限而使信用卡自动失效;其二,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将卡交回发卡单位;其三,因挂失而导致信用卡失效。本来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不会产生任何的效用,这也是“作废”一词的应有之意。因为发卡单位接到自动失效、办理退卡手续、挂失等信用卡作废的信息之后,会通过计算机系统将该信息传递给相关的银行终端系统和特约商户,持卡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会马上被计算机识别出来。然而在我国,一些信用卡管理系统较为落后的地方,自银行首次收到信用卡作废的信息到特约商户接到止付令,有时需要两三天甚至是更长的时间。由此而产生的“时间差”给了不法分子利用已经作废而在特约商户看来依旧有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机会。目前我国利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主要方式是持卡人利用伪造的身份文件申请信用卡,然后假挂失,进而利用时间差进行诈骗。待银行和特约商户发现后,则因假的身份而无从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和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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