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不合格的纳税人或其他人发售发票的行为是否是本罪主体,能否成立本罪?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16

关于这一主体构罪问题,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非法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法定标准均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同一观点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非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者以及负责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三种。又有人认为本条所说的“非法出售”行为人,既包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出售的行为,也包括其他任何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有人把本罪主体具体分类为四类人或单位:一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二是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三是非法取得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四是以其他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而持歧义见解的学者认为,在实践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要是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440.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