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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客体要件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26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骗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相关阅读:

高利转贷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75.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79.html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77.html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21.html

高利转贷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更多内容参见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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