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相关阅读: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一: 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960.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031.html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79.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4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676.html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242.html

二:部门规章

1:公安部关于对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尚未印制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批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237.html

更多内容参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