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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丧嫁娶为名的受贿案件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29

具有一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婚丧嫁娶收取财物,是否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应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查清送财物的人与收受财物的人的关系。如果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给上级送,那么婚丧嫁娶收受财物的行为就有可能是受贿行为。
(2)查明送财物的目的、动机。非亲非故的人送财物的目的、动机是为了从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得到某种利益,在婚丧嫁娶之时送礼仅是借口,实则是行贿。
(3)查明收财物人为送财物人谋取的利益。可采用超前延伸审查和置后延伸审查的办法。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罪的其他刑法规定:

受贿罪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单位受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亲办亲办案例:

担任惊动中央的达州农业银行前行长系列经济犯罪一案辩护人,协助其获得重大立功,法院减轻处罚,死刑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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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轰动成都市的温江区前政法委书记师某受贿案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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