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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33
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罪的其他刑法规定
受贿罪的立法解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8: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单位受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9: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亲办亲办案例:
1:担任惊动中央的达州农业银行前行长系列经济犯罪一案辩护人,协助其获得重大立功,法院减轻处罚,死刑辩护成功
2:担任轰动四川省的国土资源厅前副厅长、土地利用处处长张某、岳某受贿一案的辩护人
3:担任轰动成都市的温江区前政法委书记师某受贿案的辩护人
更多相关内容:
1、受贿罪
2、对受贿罪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
3、浅议“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
4、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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