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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二十三、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的;

2)因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的;

3)有价证券诈骗的规模大、被骗人数多、影响而较广的。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有价证券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生活资料的;

2)利用有价证券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医疗款物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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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二十三、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的;

2)因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的;

3)有价证券诈骗的规模大、被骗人数多、影响而较广的。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有价证券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生活资料的;

2)利用有价证券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医疗款物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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