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律师解答: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二十三、有价证券: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的;
(2)因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的;
(3)有价证券诈骗的规模大、被骗人数多、影响而较广的。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有价证券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生活资料的;
(2)利用有价证券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医疗款物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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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网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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