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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骗取出口退税罪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二十四、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数额较大,多次骗取出口退税的;

2)因骗取出口退税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3)将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用于违法活动的。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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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二十四、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数额较大,多次骗取出口退税的;

2)因骗取出口退税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3)将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用于违法活动的。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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