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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虚假广告罪罪的数额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二十八、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5.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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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二十八、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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