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二十八、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