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三十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多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4)虚假证明文件持有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进行违法活动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6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