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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十五、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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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十五、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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