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破坏选举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律依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2、采取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3、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4、曾因破坏选举秩序受过处罚的;
5、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