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关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电子文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8-18 16:24:4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电子文档的通知

2005年8月18日 高检会[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经协商决定,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时,《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有电子文档的,应当将电子文档一并随案卷材料移送给受案的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以书面原件为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