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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情节较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41

 十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三十二条)

  【法律依据】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主动交出的;

  2、以收藏留念或者赠送他人为目的,在旅游区购买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非法携带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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