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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41
十九、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第三十八条)
【法律依据】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安全检查的;
2、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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