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第四十四条)
【法律依据】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恶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恶劣:
1、引起群众围观或者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2、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3、向异性或者未成年人故意赤裸全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的。
4、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其他严重情节:
1、猥亵孕妇的;
2、多次猥亵他人的;
3、当众猥亵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