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哄抢(第四十九条)
【法律依据】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等的;
4、哄抢公私财物拒不交出的;
5、因哄抢行为受过处罚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