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三十、抢夺(第四十九条)
【法律依据】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进行抢夺,未使用逼挤、撞击、强行逼倒他人或者强拉硬拽方法,且未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3、抢夺造成被侵害人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4、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因抢夺行为受过处罚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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