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故意损毁财物(第四十九条)
【法律依据】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故意损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财物的;
4、因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受过处罚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